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元供应劳动,难以离别劳动者和哪家单元存正在劳动合连,显露用工主体不了了的地步。因为混同用工往往产生正在相干企业之间,那么用人单元该何如认定?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用人单元是否需求负担连带职守?这些题目正在法令试验中往往存正在争议,各地法院存正在分其余剖判,也有分其余裁判端正。
北京市通州区百姓法院以为:“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情况,贯串邵某与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订立的景况,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光阴邵某与双某某公司之间存正在劳动合连、201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光阴邵某与双某某策一分公司之间存正在劳动合连。”
北京市第二中级百姓法院以为:“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对劳动合连肇始时候所供应的证据并不够以援手其见解,贯串邵某的见解景况及供应的证据景况,本院以为一审法院采信邵某于2009年6月1日与双某某公司设立劳动合连并无欠妥。”
本案中法院以为,假若相干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应贯串劳动者与用人单元订立劳动合同的景况,以此认定劳动者与哪一个用人单元存正在劳动合连。
北京市第二中级百姓法院以为:“合于某旭集团公司是否该当负担连带职守,依据查明的原形,某旭集团公司与某旭科技公司、新某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正在相干合连,王某正在与某旭科技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光阴亦存正在与某旭集团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举动新某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办诉讼的景况。某旭集团公司及某旭科技公司虽含糊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况,称王某受某旭科技公司的指派而代表某旭集团公司及其他相干公司举行出庭应诉举止,但未能就此弥漫举证。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原形以及两边举证,本院采信王某合于混同用工的见解。一审法院鉴定某旭集团公司就工资差额负担连带职守并无欠妥。某旭集团公司合于毋庸负担连带职守的上诉乞请,缺乏原形凭据,本院不予援手。”
上海市第二中级百姓法院以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是否存正在劳动合连的首要凭据用人单元是否向劳动者付出劳动工钱,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为用人单元交易的构成个别或劳动者是否实质给与用人单元的统造、管造,用人单元是否向劳动者发放事务证等身份证件,是否许可劳动者以用人单元员工表面事务等。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法令定代表人系统一人即宋某,而宋某曾系金某某公司股东。葛某系金某某公司财政兼江苏某公司财政,另又控造上海某公司监事。蒋某系金某某公法令定代表人,又系上海某公司副总司理,从三家公司职员任职景况,一审法院认定三家公司存正在高度相干性,本院予以承认……上海某公司另称葛某系金某某公司员工,并供应葛某社会保障缴纳单予以证据,然葛某缴费纪录显示至2021年3月其缴费单元仍为金某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称金某某公司于2019年7月退出筹备不符。相反,方某供应的微信纪录显示其入职至摆脱平昔与葛某举行干系,故上海某公司等三家公司确存正在职员混怜惜形。鉴于方某事务地址正在上海市、事求实质系上海某公司交易个别,且受上海某公司统造,故方某与上海某公司存正在劳动合连。一审法院就此已作了周详阐发,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上海某公司恳求确认其与方某无劳动合连的乞请,本院不予援手。”
本案中,法院以为当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况时,应贯串劳动工钱、劳动者是否实质给与用人单元的统造、管造等要素归纳认定劳动者与哪一个用人单元存正在劳动合连。
上海市第二中级百姓法院以为:“劳动合连是一种兼具人身合连和资产合连属性、平等合连和从属合连特点的社会合连。劳动合连存续光阴,劳动者务必将劳动力转让于用人单元,给与用人单元的引导、统造和监视。相干企业之间,用工常露出出混同地步,多量瓜代用工或借用的景况层见迭出。剖断相干企业间的用工主体,正在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与事求实质吃紧不符的景况下,应依据用工原形以各相干公司中与劳动者事务干系最亲昵的为准。”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混同用工中劳动合连的主体首假若依据用工原形,以各相干公司中与劳动者事务干系最亲昵的为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百姓法院以为:“现郭某坚称,科某某公司与某迈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用工主体混一律景况,经查,科某某公司与某迈公司的股东确有重叠,科某某公司亦自认与某迈公司为相干企业。然而,无论是科某某公司依旧某迈公司正在公法上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资历,独立行应用工统造权,并独立负担相应的民事职守,《中华百姓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条例》第十条看待劳动者非因自己来由从原用人单元被策画至新用人单元的包庇也仅限于对劳动者的事务年限予以一语气谋略。从劳动合连相对性予以查核,科某某公司看待郭某于某迈公司所形成的交易提成,因郭某未供应其与某迈公司的书面商定、合连出售凭据,科某某公司见解无法查实,拥有必然的合理性。如郭某仍保持见解2020年3月31日之前合连出售事迹提成、加班工资等诉请,可向某迈公司另行见解。”
本案中,劳动者郭某以为科某某公司与某迈公司存正在用工混同的景况,科某某公司应一并负担连带职守,但法院最终认定与郭某存正在劳动合连的用人单元负担公法职守,相干公司毋庸负担连带职守。
天津市第三中级百姓法院以为:“依据正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上诉人事务光阴,同时为包蕴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正在内的多家公司供应任职,同时与上述两家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光阴存正在重合,正在依然生效鉴定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存正在劳动合连的景况下,上诉人见解与被上诉人亦存正在整日造劳动合连,不予援手。”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的意见是劳动者正在同偶然间只可为一家单元事务,只可与一家单元设立劳动合连。
天津市武清区百姓法院以为:“殷某见解自2013年1月与腾某公司设立劳动合连,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援手。而凭据腾某公司合于企业职守体例职员录用的告诉载明的实质,一审法院确认殷某与腾某公司设立劳动合连的时候为该告诉下发时候即2014年1月1日。虽殷某与案表人哈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哈某公司是腾某公司全资注册的子公司,而合同订立后,殷某的事务岗亭、事求实质、事务地址、职责均没有任何转折,且正在该合同实践光阴,殷某仍正在给与腾某公司统造及事务策画,腾某公司亦供认殷某的事求实质中有涉及腾某公司的个别,且消灭劳动合同告诉亦是由腾某公司出具,而消灭的劳动合同又是殷某与案表人哈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订立的劳动合同,殷某的银行卡交往明细又显示是通过哈某公司的账户付出工资。通过上述原形足以认定,腾某公司与哈某公司属于相干公司,腾某公司正在负担本案职守后,其与哈某公司因主体混同形成的内部题目,可另行管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百姓法院以为:“一审法院通过查明的原形足以认定腾某公司与哈某公司存正在筹备场合、统造职员混同,交易实质存正在交叉的情况,哈某公司又是腾某公司全资子公司,即两个公司为相干公司,殷某与两个公司之间均适宜劳动合连组成要件,据此认定为主体混同单元的混同用工并无失当。腾某公司与哈某公司旨正在通过混同用工来吞吐负担劳动公法责任的主体,为包庇劳动者合法权力,一审法院以为,两个公司都负有对劳动者实践一概公法职守的责任。殷某举动劳动者挑选为其出具消灭劳动合同告诉的腾某公司举动用人单元,并无欠妥,一审法院予以援手亦无失当。”
本案中,法院以为正在相干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况下,劳动者看待劳动合连确切认拥有挑选权,法院以此确定实质的用工主体。
天津市第一中级百姓法院以为:“本院以为,被上诉人孙某虽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签有书面合同,然而依据被上诉人孙某的工资发放景况、工功课求实质、事务地址等景况,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孙某的诉求负担连带职守并无欠妥”。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以为当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况时,相干公司该当对劳动者负担连带职守。
重庆市第五中级百姓法院以为:“最初,合于两边是否存正在劳动合连。相干公司之间混同用工,劳动者与相干公司均适宜劳动合连特点的景况下,劳动看待劳动合连确切认拥有挑选权,然而劳动合连项下的劳动权力不行反复享用。企业之间的相干合连,是指公司股东、实质左右人、董事、监事、高级统造职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左右的企业之间的合连,以及或者导致公司优点改观的其他合连。
本案中,至远某某公司和某某营业公司均系由李某某举动绝对控股股东;正在公安罗网的司法视频中,李家某举动至远某某公司股东之一签名和洽与徐某之间的缠绕,但至远某某公司又辩称李家某的行径系代表李某某(举动某某营业公司股东身份)签名和洽;其它,某某营业公司股东何某又按期向徐某及至远某某公司其他员工转账发下班资。故本案中,至远某某公司和某某营业公司适宜具相相干合连的特点,二者应系相干公司,不妨认定两个公司正在人事统造中存正在交叉。徐某能够挑选至远某某公司或某某营业公司举动用人单元。
本案中,法院以为正在相干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况下,劳动者看待劳动合连确切认拥有挑选权,然而劳动合连项下的劳动权力不行反复享用。
重庆市第五中级百姓法院以为:“合于唐某、陈某某以及李某某是否该当付出陈某平2017年9月以及10月工资2710元的题目。因梦某某公司、庆某公司、原重庆某某鞋业有限职守公司以及原重庆市璧山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况。一审法院基于陈某平末了系与原重庆某某鞋业有限职守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书,且事务地址正在璧山、从该公司领取过工资的景况,认定陈某平末了是正在原重庆某某鞋业有限职守公司事务并与该公司设立了劳动合连并无欠妥。”
本案中,法院以为正在相干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况下,应依据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事务地址、工资发放主体等景况归纳认定劳动合连。
广东省广州市云汉区百姓法院以为:“某保公司虽见解与吴某某不存正在劳动合连,但贯串本案证据及陈述,吴某某与某保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某保公司确认其发放吴某某个别工资,入职申请表左上方也记录有‘某保人力’字样.故本院对某保公司的该见解不予采信,确认吴某某与某保公司存正在劳动合连。俊某公司虽见解与某保公司兴办劳务役使合连,但俊某公司与某保公司之间未订立劳务役使订定,且吴某某与某保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并未了了商定用工单元、役使刻期等实质,不适宜劳务役使的公法法则,故本院对俊某公司的该见解不予采信。再者,俊某公司虽见解与某保公司订立有项目表包任职合同,与吴某某不存正在劳动合连,但项目任职表包是指企业通过添置第三方供应的任职来告竣正本由企业内部任职告竣的事务,企业只需对第三方供应的任职举行监视,职员应由第三方举行统造。实质上吴某某的事务场所正在俊某公司的贸易厅,完全事务由俊某公司的职员举行策画和统造,是以俊某公司与某保公司订立的项目表包任职合同并未实质实践,俊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适宜设立劳动合连的特点。
综上,本院认定俊某公司和某保公司对吴某某系混同用工统造,均与吴某某存正在劳动合连。贯串吴某某供应的入职申请表,本院确定吴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人职某保公司,再贯串已查明的去职时候为2019年7月31日,本院认定吴某某与俊某公司、某保公司正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光阴存正在劳动合连。”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百姓法院以为:“合于某保公司与吴某某是否存正在劳动合连的题目。某保公司以俊某公司举行统造、事务地址正在俊某公司,某保公司与俊某公司订立的是以表包合同为由见解某保公司与吴某某不存正在劳动合连。然吴某某系与某保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入职表是某保公司供应,工资由某保公司发放,某保公司称的人事代办、表包合一律均没有向吴某某披露,没有与吴某某、俊某公司订立三方劳务役使合同,故一审讯决认定某保公司同时与吴某某存正在劳动合连并依据吴某某的仲裁乞请鉴定某保公司负担相应职守,并无欠妥。”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以为劳动者正在同偶然期内为分别单元事务,且均适宜劳动合连组成的要件,劳动者可与分别单元同时设立劳动合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百姓法院以为:“合于孙某某与天某公司之间是否存正在劳动合连题目。最初,两边均确认孙某某于2010年9月入职案表人深圳派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派某铝业公司、深圳派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深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均为相干公司。从孙某某的工资付出景况和社会保障参保景况来看,孙某某曾正在派某铝业公司、派某科技公司、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任职,个中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社会保障参保单元是天某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天某公司、派某公司的公司账户合伙向孙某某转账工资,天某公司的公司账户向孙某某转账报销款,天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孙某某出具《消灭劳动合同告诉书》。
从上述查明的原形可知,派某铝业公司、派某科技公司、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其次,天某公司供应了银行流水、两份公证书以及证人证言证据孙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案表人深圳市英某房地产开垦有限公司。本院以为,依据上述查明的原形,孙某某于2010年9月人职派某铝业公司,后正在其相干公司任职,其间社保缴纳及工资付出均未隔绝,末了正在天某公司任职,天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向其付出工资及报销款,并于2020年3月1日向孙某某出具《消灭劳动合同告诉书》,足以证据孙某某与天某公司存正在劳动合连。因公法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合连,尽管孙某某2018年11月与深圳市英某房地产开垦有限公司设立了劳动合连,亦不行以此含糊孙某某与天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连。故一审认定孙某某与天某公司之间存正在劳动合连并无欠妥,本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以为公法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合连,如劳动者正在同偶然期内为分别单元事务,且均适宜劳动合连组成的要件,可认定属于双重或多重劳动合连。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百姓法院以为:“合于是否存正在混同用工的题目,固然汕头雅某公司与雅某集团均是独立法人,但两公司属于相干公司,且人事统造、事务策画、考勤统造等方面响应出两边对刘某某存正在混同用工的行径,故一审认定两公司对刘某某组成混同用工,应互负连带职守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姑苏市中级百姓法院以为:“承前阐明,海某货运公司与海某商务公司该当视为相干企业,且存正在混同用工的原形,故一审法院依据合连原形和公法判令海某商务公司对海某货运公司付款职守负担连带职守亦无欠妥。”